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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视讯-首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7:44    次浏览

4月3日,《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下发并正式实施。2013年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在明确全省居民户口性质的同时,还就户口申报、姓名变更等作了详细规定。这将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规定》明确,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按照《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也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同时,符合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一是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二是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三是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四是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五是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是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七是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八是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九是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规定》提出,公民变更姓氏的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变更姓名时,需要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及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规定》还要求,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等,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同时,我省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